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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侵权法的历史发展来看,注意义务在各个时期无疑都是判定过失与否的衡量标准。由于我国侵权行为立法起步比较晚,法律基础相对比较薄弱,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缺乏对过失侵权中注意义务明确、具体的规定。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的过失侵权案件不断发生,又由于制定法的滞后性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因此引入注意义务理论和构建注意义务制度迫在眉睫。本文从我国相关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入手,考察关于注意义务的规定,并通过分析两大法系成熟的注意义务制度,吸收和借鉴其中的有益成果,将注意义务理论融入到我国侵权行为法律体系当中去,并构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制度。本文一共分为四大部分,通过采用比较研究、历史研究和经济分析的研究方法,对过失侵权中的注意义务进行了详尽的阐述。第一部分,重点阐述了注意义务的概述,包括其概念、特征、渊源,其次着重介绍了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法上注意义务的历史发展过程。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了两大法系关于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问题。英美法系,判断注意义务存在与否的标准采用近邻性、可预见性和公共政策的考量三个标准;判断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标准上,则采用“理性人”标准和风险检验标准(“汉德公式”)。大陆法系,判断注意义务存在与否的标准主要依据制定法、习惯法等等;在判断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标准上与英美法系的“理性人”标准比较相似,主要是一个社会一般人或普通人的客观行为标准。第三部分,重点介绍了我国立法上和学理上的注意义务。第四部分,着重讲述了我国侵权法将如何引入注意义务理论和如何构建注意义务制度的问题。本人就以上问题提出几点不成文的建议,以期为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和立法机关制定出科学完备的民法典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