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致人损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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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建筑物侵权责任就是我国侵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将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规定在第85条和第86条,足见对其的重视程度。相较于《民法通则》,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无论是在致害物的范围亦或是责任主体的种类上都有所扩容,将构筑物正式规定为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致害物之一,同时增加了使用人为责任主体,并且赋予了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在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后,如果还有真正责任人的,可以对其进行追偿。尽管如此,我国的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相较于一些法制成熟的国家尚存在许多的不足,法条内容相对抽象。同时,针对现存的相关规定,我国理论界在责任主体、免责事由等方面尚存在争议。本文拟从相关法律条文出发,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的比较分析,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参考相关学术文献,对于建筑物侵权责任做一个全面的分析解读,以期能够对相关问题做一个科学合理的解释,从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建筑物侵权责任提供一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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