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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然而,一些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制度损害公司利益,为了规制这种非法行为,我国引入了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和公司集团化发展,母子公司、关联公司不断涌现。实践中,有些母公司将财产非法转移到子公司致使母公司破产,导致母公司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或者有些关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公司间的交易,在关联公司间非法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严重侵害了关联公司债权人利益。依据现有法律,难以对母公司债权人或者关联公司债权人利益进行有效保护。有鉴于此,为保护母公司债权人、关联公司债权人以及股东债权人的利益,美国建立了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即当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恶意向公司转移资产,并因此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时,股东债权人可以请求将公司和股东视为一体,由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只能对公司法第20条进行扩张解释,或者依据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来裁判,导致裁判依据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等情况屡屡出现。此外,裁判结果中对于公司对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和限度并未明确,这很容易在执行中出现新问题。如果用公司财产偿还股东债务,可能会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对于所涉利益如何衡量,法院在裁判中均未说明。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有必要构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法律制度。修改公司法第20条,加入对股东债权人和关联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明确其法律地位,并对该制度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第一,规定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适用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第二,规定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可以适用于母子公司、关联公司以及一人公司;第三,规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和限度,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股东债务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第四,举证责任应适用一般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第五,引入利益衡量方法,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后应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再保护其他善意股东的利益,最后再用来清偿股东债权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