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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我国关于反倾销的论述可以说是浩如烟海。这些论述以不同学科的视角,运用不用的研究方法对反倾销制度的不同方面进行了论述。本文主要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原则这个学者较少涉及的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文章的展开主要围绕公共利益原则的立法与实践两个相互紧密联系的方面,选取了世界贸易组织、欧共体、美国及其他一些国家作为范例进行比较分析。当然,文章的重点和落脚点在于对我国家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的分析和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与实践对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中公共利益原则立法与实践的借鉴意义。 文章主体部分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章,公共利益原则概论。在该章中,作者首先对“公共利益”这个文章的核心概念从法律和政治的角度进行了解读,并提出其在范围判定以及主张主体两个方面的一些见解。其次,文章分析了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原则的存在理由。笔者认为,对于“公共利益”这样一个备受关注而又难以辩明的概念,只有采取一种实证而又灵活的思路,才可以运用它来解决各个领域所面临的不同问题;“公共利益”的主张者必须是代表公共权力的政府或者其他机关。此外,“公共利益”原则在反倾销法中的出现和发展具有其自身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的基础一部分在于反倾销措施自身的不完善性,一部分在于反倾销措施滥用的现实和一些非法律因素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中不可回避的影响。 第二章,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中的公共利益原则。众所周知,在贸易自由化、全球化的今天,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反倾销立法的一个“标尺”。该协议在某些条文体现了公共利益原则的要求,在实践中也日益得到各成员的支持,成为国际反倾销立法中的一个“亮点”。但是,《反倾销协议》对于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过于原则、模糊,和很多人的期望相距甚远。这也从反面证明了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原则的概念和具体的实施程序是真正确立和落实公共利益原则的基本前提。 第三章,世界主要国家(地区)反倾销法律中的公共利益原则。其中,重点介绍了欧共体反倾销条例中的“共同体利益”的立法与实践,而对其他国家(地区)在这方面的介绍则较为简略。理由在于“公共利益”立法和实践的具体发展在这些国家之间的巨大差异。其中,欧共体的立法最为成熟和完善,在实践中也得到了较多的运用,形成了一定的规则。在立法上,《基础条例》详细界定了“共同体”利益主体的范围,并设计了较为详细的权利行使程序,使得各利益主体在充分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又不至于导致反倾销调查的悬而未决;在实践上,欧盟机构在通常情况下,采用四个步骤的分析方法来判定“共同体利益”问题,并且不乏极具有参考性的反倾销案例。相较而言,在其他国家,“公共利益”原则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各国的行政实践中表现的并不是很让人乐观:虽然有一些关于“公共利益”的立法,但是在实践中有的持基本否定的态度(美国),有的则鲜有问津(加拿大、日本)。 第四章,我国关于公共利益原则的立法演进与实践,除了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我国反倾销法的历史,作者重点介绍了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对于《反倾销条例》所作出的修改对我国立法所带来的积极意义以及存在的不足。2004年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公共利益”原则在立法上的尴尬地位;将反倾销调查权力集中到商务部,解决了原有实践中的一些权利冲突。但是,修改后的《反倾销条例》仍然存在着“公共利益”概念过于粗线条,缺乏相关程序性权利保护以及立法自身冲突等问题。另外,通过对2004年修改前后两个反倾销案例的实际考察,作者发现,公共利益原则在我国反倾销记录上虽然有过很好的运用,但是也不乏对公共利益缺乏足够重视的沉痛教训。所以,如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公共利益”原则及其走向,仍然是一个需要时间来回答的问题。 第五章,国外公共利益原则立法和实践对我国立法和实践的借鉴意义。参考前面章节对世界各国(地区)及我国反倾销公共利益原则的立法和实践的考察对比,笔者提出我国一方面应细化、具体化反倾销法中有关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补充尚未规定的条款,完善业已存在的条款;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在不断提高主管机构的公共利益测评能力和灵活运用能力的同时,应该在日益增长的反倾销应诉中很好抓住实施反倾销国家的软肋,即公共利益原则,加强在反倾销应诉中公共利益的抗辩。具体而言,文章提出了以下建议:在立法上,注意联系本国实际,为“公共利益”在我国反倾销法律框架中找到合适的地位;明确而又灵活地给出公共利益定义及其范围;并完善公共利益调查的程序性规定;最后,增加或修改一些公共利益原则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针对反倾销应诉,必须关注相关工业用户、进口商/贸易商和消费者组织可能存在的反对反倾销措施的巨大潜力,并加强与外国反倾销主管机构的沟通与交流,并从长远来看,加强与世界各国的经济政治联系,促进相互依存度,增强彼此的共同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在反倾销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公共利益原则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