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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司法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2010年正式确立的案例指导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体系中的新成员,自然也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热议的话题。自建立至今,案例指导制度已历经五年有余,从目前状况来看,案例指导制度在中国的法治土壤中遇到了本土难题。中国案例指导制度遇到的难题究竟包括哪些,难题背后的根源为何,以及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来破解案例指导制度的本土难题,这些均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正是通过对案例指导制度基础性前提问题的梳理分析、司法实践情况的深入解读,剖析案例指导制度的本土难题,透过问题挖掘其背后的产生根源,进一步探索案例指导制度本土难题的破解之道,为案例指导制度之后的发展奠定基础。在此过程中,本文主要借助历史考察的方法、语义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首先,本文描述了案例指导制度的中国特色和中国意义。案例指导制度是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成长起来的,带有明显中国式经验的印记,呈现出与众不同的气质特征,从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等多个层面皆可看出。在历史的视野下观察,不管是历史发展的演变,还是各地区法院的自我尝试,均形成了案例指导制度的根系与脉络,为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出台培育了肥沃的土壤,积蓄了充足的能量。而我国之所以需要案例指导制度,是因为案例指导制度能够化解“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境地,有效弥补成文法的缺陷,而且中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也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之间互相融合趋势的必然要求。其次,本文解读了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本土难题。本土难题包括认识上存在的案例指导制度前提性问题的重大分歧,和实践中暴露的案例指导制度自身缺陷以及司法实践的障碍。案例指导制度基础前提性问题的重大分歧体现在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难以达成共识,效力定位认识不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迷茫。通过裁判文书在实践中援引指导性案例情况的实证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案例指导制度中指导性案例遴选机制行政化色彩太过强烈,指导性案例数量较少,质量不高,其来源地区和司法适用地区分布差异过大,而且涉及的审理内容和案由分布极不均衡。除此之外,法官的思维模式、司法技术与案例指导制度相脱节,导致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心理上不愿意、技术上不能够主动、准确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最后,本文试图提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本土难题的破解之道。针对案例指导制度基础性前提问题的重大分歧,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形成对案例指导制度基础性前提问题的共识,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既不同于西方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制度,也不同于我国之前的案例编纂发布制度,而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适用机制创新;其并不具备“法律拘束力”,而是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和一定程度的说服力,其效力尚不及司法解释,仅具有“准司法解释”的效力。面对案例指导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和司法实践的障碍,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完善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机制,进行去行政化,推动指导性案例数量的增长形成规模效应,优化指导性案例的质量发挥“指导”作用。与此同时,我们应当以法官为核心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配套制度,包括将指导性案例纳入法官培训制度和建立赏罚分明的指导性案例适用奖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