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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有限政府理论和博弈论,对广东省建设用地执法监管体系进行分析,得出建设用地执法监管困境的症结如下:
一、土地收益与违法成本的不对等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不合理惩罚力度将导致土地监管者一直处于被动监管地位,并不断恶化监管效率,同时,长期外延式的监管力度加强方式使得土地监察成本不断增加,而监察效能不断减少,无法应对恶劣的土地违法新情况。
二、权力的分散与制约失衡。地方政府的违法主导性和土地违法利益联盟是违法主体强势性的最大保障和最大根源,国土职能部门非完全独立性和执法外部保障的缺失是其执法软弱性的根本原因,同时,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和监督、参与治理渠道缺失使得土地违法合法权益维护者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形成对土地管理与利用行为的有效监督。
三、单一部门执法模式难以应对土地违法形势。土地执法的综合性,使得单一部门监管模式难以有效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全面、合理的惩戒,常常使的土地执法流于表面,执行难以到位。
基于上述分析,本研究在“治理与善治”理论以及善治标准之下,探索建立起一整套新型建设用地执法监管体系,包括:
一、建设用地监管监督制度:建设用地监管的核心制度,以重新定位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国土督察部门、社会公众、新闻传媒各自的监管角色为基点,建立以国土督察部门为主导,公众监督为主体的监督制度。
二、建设用地违法预警制度:即建设用地违法预警体系。以多部门联合防控、联合动态巡查机制、土地违法行为例行报告机制、地区土地违法预警评估制度、国家土地督察局例行督察制度、年度卫片检查制度等六项制度为主体构建建设用地违法预警体系。
三、建设用地违法执法制度:包括土地违法迅速反应制度、多部门联动执法制度、司法执行配合制度,以及土地执法监管员持证上岗制度等四项制度,以达到对建设用地违法行为迅速、及时、有力、有效的执法纠正效果。
四、建设用地监管协作制度:为了有效衔接、协调各部门各层级之间对建设用地执法工作的配合而建立的制度,包括同级部门协作制度、国家土地督察部门与地方政府协同监管制度。
五、建设用地违法惩罚问责制度。旨在建立更加合理有效的违法惩罚措施,加大惩罚力度,建立对责任人的追究制度,此制度包括建设用地违法惩罚制度和领导问责制度。
最后,研究提出,为了新型建设用地执法监管体系的顺利建立和实施,技术、产权、市场、公民社会是必不可少的四个保障,即:完善的建设用地监管信息系统,完善的产权制度及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公平、有序、活跃的土地市场,以及发展公民社会、引导社会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