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调解是经历了东方数千年历史沉淀的宝贵经验,其在纠纷解决上发挥着独有的效力,但在历史长河中它也曾几经沉浮,为应对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主题,它又一次面对着衰退之后的复兴,因而作为顺应时代的复兴产物——立案调解制度应运而生。立案调解制度是对法院调解的一项改良和创新,蕴含着旺盛的生命力,完善立案调解制度对解决我国的民事纠纷具有极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应用价值。本文所阐述的“立案调解”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案件经过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审查立案之后、移送业务庭审判之前,当事人自愿或者在法院的劝导下,由立案调解工作小组人员主持或参与调解从而达成调解协议,高效、快捷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这里特别指出的是,为了让立案调解制度独立于其他调解制度,本文对立案调解的时间范围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和规定。本文将立案调解的时间界定在法院立案庭受理起诉并审查立案后,案件移送业务庭开庭审理前的这段时间,因而确切的排除了立案庭法官审查案件是否立案的这7天时间,将立案调解纳入到了诉讼调解的范畴。在文章结构上,本文除了引言、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立案调解制度的概念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对立案调解的性质进行了深刻分析,将其定性为诉讼调解的范畴,并阐明其独有的特征,挖掘其天然的优势。第二部分是从目前我国立案调解制度的法律规制谈起,立足湖南省的立案调解模式,对我国湖南中部两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法院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衡东县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调解制度运行现状进行调研,在对收集的数据及资料进行分析后肯定了其取得的成效,同时也指出制度层面和运行层面存在的不足并对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相关制度,经过深入的比较和分析,认为这些国家对制度的定性、程序的设置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第四部分,在经过调研和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有必要对我国立案调解制度进行完善,并从原则开始,到适用范围、审级、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程序的启动、终结等方面提出了对我国立案调解制度进行整体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