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索取债务型非法拘禁罪与索取财物型绑架罪的认定,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有很大争议。在不同时期我国刑法对其规定也不相同,最初我国刑法并未规定绑架罪,以非法拘禁罪或抢劫罪论处。后来由于司法适用的混乱,司法解释明确将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定性为非法拘禁罪。但由于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明确,而且索债型非法拘禁与索取财物型绑架罪在犯罪客体、行为方式以及犯罪对象上的诸多相同之处,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容易产生分歧。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索取财物型绑架罪的认定与它们的区别进行了研究。本文分六个部分,约16000字。第一部分,案由。黄永柱为追索传销出资款而非法拘禁案。第二部分,案情。简单介绍了本案的发生和发展过程。第三部分,案件焦点。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从主观动机上看,被告人黄永柱等人扣押邹红星的目的是追讨债务还是勒索财物?二是被告人黄永柱一伙索要6万元是否正当?索取的债务是否合法?三是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这里的“他人”该如何理解?第四部分,案件争议观点及理由。控辩双方围绕上述三个焦点进行争论,并说明了各自的理由。第五部分,法理分析。这是本文的主体部分。笔者首先从我国刑事立法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的定罪演变进行分析,系统的阐述了不同时期不同的定罪要求。随后笔者详细分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的犯罪构成。法条中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但法条并没有详细规定“债务”的性质和“他人”的外延,导致司法实践中经常处于两难境地。随着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债务的性质问题已经明确界定。但随之而来是当行为人索取债务超出原债务数额时的定性问题,是定非法拘禁还是绑架?行为人索取明显超出原债务数额多大的范围财物才定绑架罪,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为维护司法的统一性,笔者希望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以保证司法适用的一致性。然后笔者对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中“他人”进行界定。根据立法原意,对“他人”应做扩大解释,即“他人”应包括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人。最后,笔者对索取财物型绑架罪进行解读,分析两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和联系。第六部分,结论。笔者引出原案例的判决以及理由,并对其进行了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