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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人们利用法律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然而同时,我们身处的社会面临着诚信危机。民事诉讼领域中,双方恶意串通,利用诉讼来掩盖不法目的的虚假诉讼行为呈高发态势。据浙江省一些基层法院的反映,近九成的法官称所谓的虚假诉讼案件自己曾经有所接触,有近八成的法官称虚假诉讼案件的数量呈递增趋势。面对如此形势,现有法律的规制就略显苍白。新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和第113条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规制,但对于虚假诉讼中受害案外人的救济途径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虚假诉讼中的裁判文书成为侵害案外人权益的根据。长此以往,却得不到有效规制,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损害无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损司法权威性,最终危及社会和谐。鉴于此,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规制,完善虚假诉讼中案外人利益保护的救济途径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要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规制,进而保护案外人的利益,首先要明确其概念。由于我国法律目前未对此行为做出明确规定,使得各种理论观点不断提出,众说纷呈。在本文的第一部分,通过将虚假诉讼和诉讼欺诈、恶意诉讼的对比分析,对案外人进行界定,进而总结出虚假诉讼和案外人的概念;对虚假诉讼中案外人利益保护途径的寻求,要从现有法律规定为出发点进行研究。本文简要总结了比较典型的几个国家及地区的法律对虚假诉讼的规制,也列举了我国法律对虚假诉讼中案外人利益保护的规定以及适用现状,从事前和事后两个角度出发,发现了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因而需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救济途径,充分保护虚假诉讼中案外人的利益;本文重中之重在于对虚假诉讼中案外人的救济途径提出基本构想。从事前保障措施和事后救济方式两个角度出发,寻求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案外人利益的保护体系。在事前保障措施中,规定当事人的诉讼真实义务、确立法官的职权告知义务以及完善诉讼参加制度并建立信息联动机制;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以及赋予案外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权利,都是可行性较强的事后救济方式。各个救济方式之间的适用关系,也是本文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期待本文对理论研究和司法活动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