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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是区域经济体一体化组织中各成员方为保护自己利益、方便对外投资管理的重要规则,但贸易中心的限制使得其在服务贸易领域涉及极少。服务贸易占有率日益增长的现代国际贸易,迫切需要将这一规则的调整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领域。为此,NAFTA,CEPA、欧共体均在其贸易区内做出实践性的尝试,但缺乏完整、独立的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不具普遍适用性。正文的创作正是基于这一需要,通过对“欧共体香蕉案”和“加拿大汽车案”中涉及的服务贸易原产地方面的争议分析与典型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实践研究,探索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制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尝试提出完善我国现行服务贸易原产地判定相关规则的建议。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四个章节。
第一部分为第一、二章内容,介绍原产地规则的产生与发展,并对典型案例涉及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的部分进行分析,显示出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缺位引起的争议,引出本文写作目的——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制定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为本文第三章内容,具体研究现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服务贸易原产地判定的相关规则,分别介绍GATS、NAFTA、欧共体对自然人和法人服务提供者的原产地认定规则,并对其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
第三部分为第四章内容,通过前文的论述可知,原产地规则在服务贸易领域没有完整系统的规则,仅散见于各区域协议内,不具备普遍适用的规范性,这与全球化经济发展的趋势是不符合的,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的引入有着其特殊的必要性。而中国,作为贸易大国和服务贸易起步国,急切需要建立相关规则来保护刚起步的服务行业,打开对外投资大门,从这点看,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对中国意义重大。所以本章具体分析中国现行有关服务提供者原产地判定方面的规则,目前主要体现在CEPA的规定上。但CEPA的主体一方为香港、澳门,其特殊的关系使得CEPA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在其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CAFTA,无法全部适用。而CEPA服务贸易原产地判定规则也有其本身的局限性,故,完善我国相关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是必要而重要的。
本文第三部分为本文创新点与着力点,重点分析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对中国的战略性意义,也对现行中国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以期引起学界的注意,抓住这一契机,成为规则的制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