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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法领域,通用名称的认定一直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它也一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涉及通用名称认定的案件一般审限长审级多,问题复杂。诸多涉及通用名称认定的商标争议案件审级都比较高,个别案例还由最高法院提审。这充分说明了通用名称认定案件的争议性。同时在实践中,不同部门的认定结果往往截然不同,认定结果所依据的理由也千差万别。本文正是立足与我国商品通用名称认定的现状,通过梳理我国商品通用名称界定、认定标准以及认定主体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司法经验和理论成果,结合我国商标法中的基本理论,探讨解决该问题的可行性方案,试图为更好的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一些参考和启迪。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对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是对通用名称这一概念的理论界定与分析。本部分第一节归纳了我国目前学术、行政和司法领域对通用名称的理解和界定。第二节介绍了国外立法、司法和学术界对商品通用名称这一概念的理解和界定。第三节则在上述两节的基础上,分析和探讨了商品通用名称的本质属性和法律意义,并通过该分析明确了对这一概念的合理界定。第二部分对我国目前商品通用名称认定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分析。本部分第一节明确指出了我国目前关于商品通用名称认定主体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即认定主体众多且关系混乱、效力不明,认定程序冗长、效率低下,存在异化的危险。第二节则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商品通用名称认定标准的现状及问题。在立法方面,指出我国对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立法缺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在司法实践方面,通过典型案例分析了我国商品通用名称认定标准的突破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下文论述商品通用名称认定标准的完善做铺垫。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中提出的商品通用名称认定主体及程序和认定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对完善我国商品通用名称认定制度提出了建议。本章第一节首先分析和明确了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关系和效力问题。其次通过借鉴驰名商标认定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相关规定,在本节中重点论述了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所应当遵循的标准统一和被动认定的原则。第二节针对商品通用名称认定的核心问题,即认定标准问题,对商品通用名称认定的一般原则、标准进行了明确,同时分析具体参考因素的作用和效力。在本节笔者首先通过两个一般原则-相关公众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明确了商品通用名称的认知主体。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原则上应当以相关公众的认知为根本依据,但是同时基于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考虑,也可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认知作为主要依据。其次,本节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商品通用名称认定的一般性标准即地域范围和时间标准。同时笔者认为商品通用名称认定的地域标准应以全国范围为原则,以特定区域为例外。而商品通用名称认定的时间界限方面原则上应限于以评审时的事实状态,但是基于对公众利益和商标权人利益的考虑可有例外。再次,笔者在本节的第三部分分析明确了在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过程中哪些因素可以作为参考因素,并明确了各种参考因素的作用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