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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以集体管理的方式管理权利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与著作权行政管理完全不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信托性、非营利性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特点。我国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比西方国家晚了近一百五十年,相关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集管组织的市场地位垄断化、组织管理行政化、管理过程“暗箱化”、延伸管理制度缺失等等。这些问题的持续存在,动摇了集管组织的群众基础,影响了组织的“代表性”。我国官方试图运用法律强制性的手段,通过建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中管理制度”来弥补我国集管组织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引起权利人的强烈不满。迫于压力,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在报国务院法制办的送审稿中,仅大幅度缩小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中管理权”的范围,而对于提高组织服务水平等制度设计却改观不多。显然,送审稿的制定者并没有抓住问题的根本,著作权延伸性集中管理制度本身并没有问题,却成了“替罪羊”。废除著作权延伸性集中管理制度不仅救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而会阻碍它的发展。另外,我国著作权集管组织还存在与权利人争利之嫌,难于维权的领域和海外市场拓展严重不足。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引进“平行授权”等制度,打破著作权集管组织的绝对垄断地位,这样既可以将集中管理的优势发挥到极致,也可以将因垄断带来的问题降到最低程度;需要通过提高组织管理透明度,提高集管组织的“可信度”,让权利人甘愿将权利交给集管组织集中管理;需要通过对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增强广大会员的“话语权”和“监督权”,让会员成为管理组织的真正主人。在集管组织获得最广泛的代表性的基础之上,再建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将水到渠成。总之,只有建立服务优质化、管理透明化、代表广泛化、管理高效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能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优势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