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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频发的交通事故损害,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严重事件。交通事故带来的损害按照侵权行为法的理念应该由侵权人承担。但是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率高、破坏性强、赔偿额大的特点,往往使得侵权人个体无力对损害提供完整的损害填补。这是整个社会面临的风险损害。社会在享受机动车带来的利益的同时,需要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进行分配,确保对事故受害人及时的救济。在此基础上诞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既包括了侵权法归责原则,又涵盖了强制保险制度,二者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制度体系。该体系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国家都有相对成熟的理论基础及实践运作经验。 我国在逐步进入机动车普及时代之后,也着手建立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提供了制度保障,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民事立法精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我国侵权立法的一个重大进步,但该制度在施行过程中也需要经受实践的检验,并作出相应的反馈。 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的方法探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归纳该制度的发展趋势,以2007年底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为线索,分析我国现有制度的实效性,反思其不足之处与不足之原因。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部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第一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源流。该部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概念进行剖析,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范围以及据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的概念,明确定位行文的研究对象。随后介绍各国以及我国在该制度的立法以及实施上的有益尝试、改革与发展,揭示该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二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该部分对机动车的归责原则的理论依据进行梳理,总结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对机动车归责的过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各种理论支撑。在通过归责原则的理论探讨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构成要件。通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的探讨,为探讨我国的该制度奠定理论基础。 第三章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体系分析。本章以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渊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为考察视角,从其修订背景出发,分析新修订后的第76条的主要内容及其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阐明第76条为核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仍然具有改进的空间。 第四章为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建议。本章主要在上述各部分的论述基础上对我国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即按照人身与财产的不同损害类型划分归责原则;明确强制保险的性质,并实行人身与财产损害类型相分离的强制保险模式;同时加快成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