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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最早见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在经济领域内保护知识产权需要而产生的,基最主要的特征是以高于普通商标的保护水平,并以扩大化的保护保护内容和范围来保护驰名商标。由于经济资源的稀缺性,驰名商标已经成为企业竞争乃至国家经济实力竞争的一个重要指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驰名商标的研究和保护已经走在我国的前列。 我国正处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的时期,国内经营性经济资本的不断盈余,促使企业将目标市场转移到了国际市场,但我国的经济和世界的经济一样,是一种法制经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作为一项经济领域的法律制度,为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平等地与世界各国企业和跨国公司竞争提供了有利的制度保障。我国于2001年商标法修改时,明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意识、理论研究和实践都存在不足。本文拟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本质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当前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情况,进行粗浅探讨。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基本理论。这部分首先介绍驰名商标的概念及法律性质,其次是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现状,第三节着重介绍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基本特征。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从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认定的主体、认定的标准、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存在的误区等。其中重点介绍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及其转变和认定标准的分析。 第三部分:本部分对侵害驰名商标权益的行为进行仔细分析,指出侵害驰名商标权益的本质目的及其危害性,为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做相应铺垫。 第四部分:为了更好地对驰名商标进行法律层面上的保护,结合我国有关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和有关问题进行有益地探讨,并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