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单务性决定了赠与人的给付不能获得任何回报,且受赠人的获利无需付出任何代价,因此使得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的利益出现了不平衡,法律为了解决这种不平衡,维护善良赠与人的利益,给予了赠与人更多的保护,这种保护是一种“后悔权”,使赠与人不受“契约必守”原则的限制,允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改变赠与的初衷。我国的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包括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又分为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与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本文分为三个部分来分析我国的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概述如下:第一部分概括阐述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制度。首先是对赠与合同撤销权含义的概括阐述,以及对我国赠与合同撤销权立法简要介绍。然后分别对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首先介绍分析了任意撤销权的含义和性质、各国立法模式的比较、法理依据、行使条件和行使效果;接下来是对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介绍与分析,包括法定撤销权的含义、行使条件和行使效果。最后对我国赠与合同撤销权与其他相似权利进行了的比较分析。第二部分指出了我国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缺陷,包括对受赠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缺失、对任意撤销权限制的不足,以及法定撤销权规定中存在的各种缺陷。第三部根据对第二部分的分析,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以完善我国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包括建立对受赠人的信赖利益保护机制、增加对任意撤销权的限制和完善法定撤销权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