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所得著作权行使问题研究

来源 :天津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zhangyanmi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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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齐白石案与吴湖帆案的分析引出继承所得著作权行使困难的问题,并分析得出继承所得著作权行使困难的问题难点主要在于缺少现成可用法律指引,如果适用《继承法》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必然导致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相悖,且其结果也较难被大众所接受,难以出现好的法律效果。而如果适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又难免会产生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的问题。本文首先从按份共有说与共同共有说的不同视角分析了继承人内部之间的共有关系性质及责任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先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分析作品使用人是否有不侵权就取得权利人授权并出版的可能性,再用侵权责任理论中的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分别分析部分权利人私自授权是否存在侵权的问题。从而得出对于多人继承所得著作权行使问题研究不能拘泥于形式分析而应进行实质分析。接下来本文通过分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合作作品的特殊规定不符合一般法律规定但符合《著作权法》立法目的,并由此推导出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是优先保护知识的广泛传播。通过进一步分析得出对合作作品的特殊规定是基于知识产权本身准物权的特殊属性而非由于权利主体共有关系的特殊性,那么对于合作作品著作财产权的行使与继承所得著作财产权的行使虽然权利主体不同,但二者并不是本质区别,因此可以比照适用合作作品的相关规定处理继承所得著作权行使问题。最后对于比照适用合作作品相关规定处理继承所得著作权行使问题由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毕竟不是为处理继承所得著作财产权行使而制定的,因此在比照适用时必然会产生诸如不同性质作品及不同权利类型权利是否应区别对待问题、协商问题、恶意串通损害共有人利益问题、权利行使后所得利益分配问题及如何界定多人这一概念等一系列问题,对这些问题笔者给出了一些自己的意见,并得出结论:对于继承所得著作财产权行使可以比照适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关于合作作品的规定,各权利共有人有相同权利处分继承所得著作财产权,但对于行使权利后所得财产性利益,同一次继承的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应平均分配,发生多次继承的,后一次继承的继承人平均分配的财产应以其继承的被继承人在前一次继承所得的财产份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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