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基本职权,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战略支点。然而,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状况与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赋予的权能仍有较大的差距。本文以此问题为导向,追问既有的关于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为什么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借助新制度主义的理论观点进行分析,制度完全实现制度化需要一系列的条件,特别是应有的机制与程序融于制度之中,才能落实制度应有的功能。以追溯重大事项决定权发展的历史轨迹为论证起点,梳理其法理依据与实践基础,讨论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地方政治过程基本环节的重要意义;以跨越十八大前后的3个代表性案例为分析载体,分别是厦门PX项目案例、安徽霍邱案例、宁波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寻求其中影响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效性的变量与原因;对十八以来14个市出台的关于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做归纳分析,总结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一般性条款,进而将三个案例的对比分析结果与一般性条款进行综合分析。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影响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效性的原因主要在于重大事项概念界定不清晰、内外关系模糊不清、缺乏履职的动力机制以及联动机制。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进一步改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化的措施主要有: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适应性改革,以法治思维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启动认定与审查决议程序,理顺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其他三项职权的关系,建立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任免权的联合行使机制;理论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过程与同级党委、政府决策权的关系;优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制,完善地方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完善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顾问机制,探索建立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的票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