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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大众传媒普及发达的今天,传统人身权理论正面临着“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现象的冲击,使得人格权由原来的防御权逐渐衍生出经济价值。我国传统民法对人格权理论的研究、立法与司法实践都略显不足,尚未对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所涉利益做出明确规定和保护,有关本文所探讨的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利用保护的研究就更加欠缺。本文通过比较法考察的方法,得出应建立双重利益保护机制对所涉利益进行性质区分、并进行同等而有区别的保护的结论。最后通过具体的规则设计,着重提高对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中财产利益的保护力度。本文从以下四部分进行阐述和制度架构:第一部分从所搜集的侵犯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利益的典型案件谈起,说明司法实践针对此类案件在混乱中探索、又无章可循的客观情况。以此,进一步引出我国在该项问题上存在的理论争议及对应的立法现状,从而有针对性地罗列出本文对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之利益保护问题所进行的法律思考。第二部分从死者生前人格利益保护和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两方面基础性理论问题入手,对其中涉及的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理论进行论述。经由对人格、人格要素、人格权、人格利益和人格标识等相关概念及概念间的关系进行剖析,可知正是因为姓名、肖像、声音等人格要素表现出的财产属性才使得其具有进行商业促销等各种形式转化利用之可能。通过许可或者继承的方式实现对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利益的保护,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同时是对死者生前人格与意思自治的极大尊重,是出于保护其近亲属利益的现实需要,更是维护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在逻辑。第三部分是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对人格标识商业利用利益保护机制进行的比较法考察,包括美国法双重权利保护模式与劳动价值论、德国法的统一权利保护模式与人格自治理论。此二者基于本国立法与实践之需并经过百年社会考验,各有优点与不足,在互相批判中又有融合之处,这种发展趋势对我国相关理论与制度的构建更有借鉴意义。基于这种实践精神的启示,我国选择采用双重保护模式与人格自治理论来解决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问题更具合理性和可行性。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利用利益保护模式的具体规制,包括权利内容构建、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完善救济的立法思路设计等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