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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何以成为法律”这一论题的选定意味着对现有的道德/法律关系理论的知识论理解的不满足;用一种理论解释另一种理论总是可疑的。理论是苍白的,而实践却总是鲜活并具说服力的。立法意图常常表达为一些关于法律的“元定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元定理是道德原则。作为元定理的道德原则(特别是道德金规则)可以成为以道德立法实践解释道德/法律关系理论的媒介。原因在于:道德金规则涉及的是人的行为的正当性问题,从而使其成为一个不折不扣的法律问题。法律总是主要表现为某种形式的“禁止性”规定(当然也有任意性规定,但总体上是禁止性规定),“法不禁止即为自由”的格言也说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应是立法的道德依据;法律制裁的是有害行为,而有害行为几乎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各种“己所不欲反施于人”的行为。作为行政职业道德规范的元定理,行政道德金规则要求公务员在行政活动中遵守“人所不欲,己莫为之”的“无害原则”,由此而成为公务员道德法规的立法意图及立法根据。有关道德/法律关系的争论由来已久,它不仅是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关于理论问题——道德与法律到底应该处于何种关系状态中?——似乎远没有解决,而事实上也永远不可能完全解决,只是何时更接近而已,因为它是一个法哲学的“好望角”,又被称为法学的“哥德巴赫猜想”。不论道德与法律之间有多大分歧,但从行为学意义来讲,其最终目标却具有惊人的一致性,即,关注人类行为的正当性问题,力图通过抑制人性的恶性膨胀来促进人性的进步、完善及德性的炼就,否则道德和法律就丧失了存在之必要及意义,原因在于:道德和法律都是以调整人际关系(引申为群际关系比如国际关系)为出发点,是基于对人性的不信任而产生的,目的是防止人性的恶性膨胀。美国公务员道德立法的初衷也无非如此——纠正政府官员的德性缺失及人性缺陷,培养良好政府所需要的、符合人类发展趋势的人类美德。受西方世界各国政府道德立法实践的激发,本文从道德金规则的“无害原则”入手,分析美国行政职业道德规范成为法律的事实、理由及价值,以小视角解析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法理学宏大问题——“道德成为法律”,进而对道德/法律关系进行尝试性研究,从一定程度上解释“道德何以成为法律”,最终揭示道德/法律关系的“部分真理”。美国出现公务员道德立法的现象/事实表明,在“物欲社会”和以“科层制”为主要管理模式而缺乏“道德雨露”滋润的“机械性法治社会”中,美国政府官员或者雇员的行政道德水准已经降到非常低下的程度。从这一角度讲,美国公务员道德立法实乃不得已而为之,这是从现实角度的分析;从金规则的角度来讲,美国公务员道德立法仅是行政道德金规则的“无害原则”的强化,是对作为国家行政权力代表的公务员最基本、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要求。因此,道德立法是人性劣变的明证,更是人性的悲哀,正如政府的存在是人性的耻辱一样(联邦党人的观点)。美国公务员道德立法并不能证明美国政府有多么高的“道德境界”或者欲意在公务员中树立多么高大的“道德形象”,而是行政道德法治建设常态化过程中各种行政道德规范及准则的强化和法律化。这是本文的基本结论之一,也是本文的一个基本观点。从“法律道德性”的角度看,美国公务员道德立法的目的及初衷是为了实现美国“国父们”在建国初所追求的美国价值理念及美国精神,而公务员道德立法正是“法律道德性”及美国价值和精神理念在立法中的体现。这可以说是美国公务员道德立法的政治意义及社会价值所在。美国及其他国家行政道德立法的实践表明,行政道德法法律化是当代各国(含中国)政府廉政建设的必要过程和必然趋势,这是本文的一个基本的问题意识。正是基于这样的“问题意识”,本文沿着“行政道德规范成为法律”这一思路,对美国公务员道德法律化这一现象进行探究,力图从“人的行为”的小视角解读道德/法律关系的宏大问题,并透过美国公务员道德立法的事实来分析道德法律化的现象及实质,最终说明“道德是如何成为法律的”;涉及的主要论题有:“行政道德为何能够成为法律”、“哪些行政道德可以成为法律”以及“行政道德成为法律之后”,因而相应的三个问题是:(1)“行政道德成为法律”的事实及依据;(2)道德与法律的一般关系;(3)“行政道德成为法律”的后果。最后得出结论:正是道德和法律的目标的一致性——针对人的行为,才使“道德成为法律”成为可能,同时对美德伦理学所提倡的人类德性给予了一些哲学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