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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政治的关系,从古至今都是一个耐人寻味的论题。司法既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又起着规范政治权力的作用。司法与政治在近代中国的大部分时间里,均呈现出纠缠不清的状态,有时甚至相互重合、相互替代,可以说司法的政治化是近代中国司法的最大问题之一。司法党化的推行,有其特殊的时代与社会背景。在学习西方政党制度和政治惯例的道路上,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几经受挫,终于在1924年接受了布尔什维克的理论,改组国民党,建立起一整套全新的政党组织体系,通过构建发达的组织系统和严密的纪律,来整合和垄断一切社会资源和各种社会力量,开始了以党建国、以党治国的历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作为国家政治权利一部分的司法加入到党化的队伍中去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了。司法党化在徐谦、居正等人的推动下,从理论到实践都不断发展,并在司法领域掀起了一场“司法党化”运动。此后,随着 CC系向司法领域的渗透,司法党化进一步异化,直至沦为蒋介石独裁统治的工具。本文研究对象的时限为1923年至1937年,试图对国民党政权的司法党化问题做较为系统的梳理和探究。全文通过以下四个部分进行研究: 第一部分,介绍“司法党化”形成的历史背景,考察司法党化的历史成因。首先,介绍清末司法独立思想的传入,以及当时思想界、统治阶级对此的认识及看法。然后,分析了北洋政府时期对于司法独立制度的实践及其在实践中的倒退。最后引出因北洋政府时期民众对民主、宪政实践状况深感失望,致使1923年后宪政法治成退潮趋势。革命党治开始兴起。 第二部分,系统梳理“司法党化”理论的形成过程。首先,介绍孙中山先生“以党治国”思想的形成及其党治理论中的司法思想。此为“党化司法”之理论渊源。孙中山逝世后,徐谦成为明确提出“党化司法”主张的第一人,其思想由司法党化、革命化和司法人民化组成。但是革命的专断性和任意性使得当时的司法处于极其混乱的状态,徐谦也很快退出了历史舞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司法经过王宠惠的过渡时期,进入了居正时期。居正是国民党政权司法党化历史上的一位关键人物。他于1935年发表的《司法党化问题》是民国时期系统论述司法党化问题最具影响力的文章,他从主观及客观两方面系统论述了司法党化的理论内涵。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司法党化”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和表现。首先,论述了司法党化表现在于国民党政权对司法权的总体控制,并分析了国民党对司法的控制方式及途径。第二,特别司法制度的党化是司法党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国民党通过特别司法制度的建立铲除异己,镇压反对势力。最后,司法人员的党化是“司法党化”最突出的表现,国民党政权一方面严把司法人员准入关,一方面对现有司法人员进行党义教育。 第四部分,对司法党化作了客观历史的评价。首先,评价了司法党化的实施状况。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看来,司法党化实施效果不佳,未达到司法当局的预期设想,并且逐渐朝着司法特务化方向发展。其次,对司法党化的影响进行正反两方面的评价。正面来讲对于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和领事裁判权的废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影响。负面影响主要是破坏了国家政权的合理架构,导致司法腐败,以及司法党化对于法治精神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