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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制度是现代民法的一种新制度,它对使用者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起着保障作用。中国作为全球汽车使用大国,汽车缺陷产品的防范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在2012年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相比2004年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对缺陷产品的范围、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进行了界定,同时加大了隐瞒缺陷产品信息及拒不召回缺陷产品行为的惩罚力度。本文以“丰田召回门”与“锦湖轮胎案”两个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践效果进行评价以及参考发达国家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对我国缺陷汽车召回责任制度进行反思,以期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提出可行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总结近几年全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情况,同时对相关理论研究进行梳理与评价,找到本文的研究起点。第二部分通过对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的理论基础及召回责任制度的分析,由此得出汽车缺陷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的特殊性。第三部分通过“丰田召回门”与“锦湖轮胎案”两个案例分析,探寻各公司消极对待召回的原因。第四部分通过研究我国现行《规定》中召回责任制的规制内容,分别从实践困境和立法缺陷两方面来分析我国汽车缺陷召回责任制的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重点介绍各国的汽车缺陷产品制度结构和法律事实,以期为接下来的建议提供参考依据。第六部分提出完善汽车缺陷产品召回责任制的具体建议。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以及法律解释等方法,以经济法学理论为基础探析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并且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梳理,以期为相应政策的出台与实施提出自己独特的见解。因此,完善我国汽车缺陷产品召回责任的相关制度不仅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对我国整个汽车行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