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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公共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居民出行方式逐步从火车、长途汽车向飞机升级。航空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也为居民出行提供了不同的选择,带来了不同的出行体验。随着出行人数的增加,部分航线出现了一票难求的情况,但是由于改签及退票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已紧张的座位直接被浪费。由于航空资源的稀缺性,航空运输业的运作需要持续投入较高的资金及其人力资源,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营成本极高,机舱座位因为改签及退票的情况被空置,这进一步提高了承运人的运输成本。为了减少成本支出,并扩大收益,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航空运输业,开始出现了机票超售的情况。机票超售是国际上一种普遍存在的航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行为。通过这种行为,出售超过机舱承载旅客总数的机票,来预防座位空置,保证航班上座率。机票超售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未对其进行直接详尽的规定或没有规定。此外,在中国民航总局制定的《公共航空运输航班超售处置规范》中对超售告知和补偿也无具体标准。《合同法》对于机票超售的赔偿范围规定不明确,对于机票超售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也未有规定,而对于机票超售的补偿标准也不具体。因此,当问题发生时,航空公司往往会对被拒载旅客进行较为有利于自身的赔偿或补偿,但是旅客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此外,在机票超售时,航空公司并未适当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发生拒载后,其善后处理成寻也存在诸多不当之处。因此,在这一过程中,旅客与航空承运人之间的纠纷并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使得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机票超售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进入我国民用航空运输业,至今已经连续存在了二十多年。学界对于机票超售的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富,但是对机票超售的本质属性依然存在争论。造成旅客在司法救济中面临着较为混乱的维权进路,在司法实践中旅客往往会提出要求航空运输承运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诉求,但是学界对于超售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却莫衷一是。对于因机票超售造成旅客被拒载后,旅客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因为学界所存在的不同主张而未达成共识。为此,我们有必要参考欧美对机票超售相关立法,为我国机票超售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在我国民航业高速发展的今天,如何在机票超售时对旅客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以及权益受到侵犯后能够实现有效的救济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民用航空法》正重新进行修订,《民法分则》编纂也已经开始。我们应当抓住这个历史机遇,对航空运输承运人机票超售的相关法律条款加以补充和修改,以期能够改变现今缺乏适当法律制度加以规范的窘境。本文将从机票超售客运合同概念入手,对其进行一个完整的概念界定。通过分析与评价我国现行的有关的立法现状及在合同履行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结合国外的有益经验,从机票超售客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入手进行深入研究,最终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笔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