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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新增设的罪名。随着国家经济模式的转轨,医疗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本罪的概念和构成以及相关解释存在一定缺陷,不能与时代发展相适应。表现为主体规定的混乱性、过失罪过解说的分歧性、严重损害规定的笼统性、法定刑配置的不科学性、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等等。这些缺陷导致司法实践对医疗行业出现的医疗事故难以定性,医疗卫生行业自身的弊端又严重阻碍了本罪的司法活动。在目前医疗卫生发展与改革方向不明,医疗事故和纠纷高发的形势下,医疗事故罪未能起到约束和威慑卫生行业医疗犯罪行为的作用。因此,必须结合医疗卫生现状完善医疗事故罪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而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必须根据法律要求弥补漏洞,才能健康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