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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争议解决法律程序是以法律手段的形式通过国际程序解决国际争议的活动。国际法上,外交保护是解决国际争议的重要法律途径,尤其是在个人与国家间涉及人权、投资等争议的解决方面有着广泛适用。随着国际人权体制和国际投资体制的形成,在解决人权争议与投资争议方面,出现了新的争议解决法律模式。人权领域,个人与国家间因人权问题引发的争议可以通过国家间指控程序与个人申诉程序予以解决;投资领域,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则主要通过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解决。外交保护的提起,以受害人用尽当地救济为前提。在外交保护领域,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是重要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在国际人权体制和国际投资体制的争议解决程序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也得以确立。但在这两个领域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发展却呈现出不同的路径。人权争议解决程序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发展一以贯之;而在投资争议解决程序中,该规则却经历着复杂曲折的变化。有关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研究,对于正确认识国际争议解决程序并妥善应对国际争议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和指导意义。基于逻辑完整性的考虑,除绪论与结论外,全文共四章。第一章简要阐述国际争议解决法律程序的基本内容。厘清与国际争议解决密切相关的若干要素,对国际争议解决法律程序的类型与历史脉络进行梳理,并就当地救济的内涵进行初步界定与研究。第二章探讨外交保护法律程序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适用。以梳理外交保护及该领域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历史为引,对影响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在外交保护法律程序中形成的理论基础予以分析,探讨该规则的法律地位与性质之争。在此基础上从用尽当地救济规则适用的角度研究该规则的适用条件、适用例外等内容。第三章探讨国际人权争议解决法律程序中的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从国际人权争议解决法律程序的演变历史入手,对国家间指控程序和个人申诉程序进行较为详尽的研究,明确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在上述程序中的地位与作用,并分析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在国际人权争议解决法律程序中的发展一以贯之的原因。此外,从人权委员会与人权法院审理实践的角度对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适用进行研究。第四章探讨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法律程序中的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本章所讨论的用尽当地救济包括作为提起国际程序的前置条件的用尽当地救济和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当地救济两种情形。以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在投资领域“衰亡”至“复活”的复杂演变过程为主线,结合国际投资条约与国际投资实践对该规则的上述两种情形进行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