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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机制,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住房抵押贷款的流动性问题。在我国伴随着商品房消费需求的不断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步伐也随之加快。2005年12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委托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2005年第一期“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债券”,成为国内首个推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产品的机构。2006年8月,国务院批准央行、银监会上报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扩容方案,农行、工行、浦发、中信、招商等跃跃欲试,力争成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债券证券化第二批试点银行。但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和制度环境的制约,使得这一创新性的融制度在中国的发展还存在许多困难,急需构建适合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法律制度。
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通过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基本问题进行研究,并通过发生在美国次级债务危机的成因分析进一步指出我国在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构建上应注意的问题,然后根据我国目前国情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本文主要分为五章来进行论述。首先在第一章主要对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介绍住宅抵押贷款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在第二章主要分析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在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方面的立法模式,通过分析提出我国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立法模式;在第三章主要是通过分析我国目前抵押贷款的情况说明我国进行住宅抵押贷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我国目前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现状,然后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提出进行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遇到的法律问题;在第四章通过列举我国目前抵押贷款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然后深入分析了发生在美国的次级债务危机的成因,以此得出美国次级债务危机对我国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启示。在最后也就是本文的第五章为我国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构建。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对美国的次债危机成因进行分析,然后提出对我国住宅抵押贷款法律制度构建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