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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腐败犯罪逐渐成为全球性的问题,为了形成预防、打击腐败犯罪的合力,联合国大会自2000年12月开始着手制定世界性的反腐败公约,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第30个签署国批准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此举显示了我国反腐败的决心。为了履行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承诺,同时也是为了切实解决我国反腐败中所面临的新问题,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新的罪名应运而生。该罪名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和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都纳入其中,是立法.上的重大进步。在制定《刑法修正案(七)》时,立法者希望可以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规定的尽善尽美,然而现实是复杂的、实践和理论也是不断发展的,经过几年深入研究,笔者发现我国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存在着自身的不足。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首先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基本概念入手,然后对其构成要件进行简单探讨,接着将其与我国相关受贿类犯罪进行比较,以使大家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直观性的认识。第二部分,笔者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国外有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比较,重点介绍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与《联会国反腐败公约》中影响力交易罪的区分,从中寻找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存在的差距。第三部分,笔者从介绍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现状入手,找出其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和必然出现的困境,然后针对我国现有规定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差距和司法困境,就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完善从扩大主体范围、弱化“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打击行贿者、规范罪状描述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在此笔者希望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尽一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