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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思是建设-运营-移交。其要义是:投资人通过契约方式从项目所在地政府手中获得项目的特许权,并对该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特许期满后,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是80年代以来在国际上比较流行的一种发展基础产业的方式。在发达国家主要表现为吸引本国私人资本、在发展中国家主要表现为吸引外资投入到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中去。由于在建设经营期满后,项目设施要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不发生产权的转移,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加之外国私人资本的介入,带来了巨额资金、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因此BOT在发展中国家尤其受欢迎。 典型的BOT方式,分为三大步骤:(1)由东道国政府(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或授权实体)出面与外国或私人投资者组成的项目公司签定合同,政府出面保证,由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2)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营运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3)协议期满,投资者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从而完成BOT的运作过程。 在BOT所运用的基础设施项目中,由于建设期长,投资大,回收期长,风险性就成为它的一个显著特征。可以说,BOT项目是建立在风险的分析与确立之上的。在项目运作中,对风险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各种项目文件和信用担保协议,使项目的各种风险在参与者之间得到合理的分配。分配风险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将所有的风险都分配给最适合承受它的一方,这样可以使风险成本降至最低。 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始采用BOT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寻求私人资本广泛投资于隧道、公路、水厂、电厂、港口等基础设施并取得了一定程度上的成功。在英国、澳大利亚、法国等国家BOT取得成功的案例比较多,其中比较著名的有英法共建的英吉利海底隧道工程、澳大利亚的海底隧道工程和英国达得福跨河工程等。分析比较发达国家的成功项目可以发现,在发达国家中,有效、稳定和权威的法律制度是BOT项目得到广泛应用的重要基础,项目的经济可行性、政府的支持是决定项目成功与否的前提条件,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过程、政府与私人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是项目成功的重要保证,发挥专家作用是项目顺利进行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对这些成功项目的分析、借鉴,有利于更好地了解BOT方式,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目前在我国,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的供需矛盾非常大,制约了整个经济的发展。这一方面是由于在基础产业发展中,需要巨额资金的投入。据世界银行的最新预测,我国在1995至2004年间,在基建方面的投资需求达到七千五百亿美元,在所有东南亚国家中高居榜首。这巨大的资金缺口,一时还难以解决。另一方面,我国正建和已建成运营的项目中又存在着质量缺乏保证、运营效率低下、人浮于事、机构臃肿、管理混乱的官僚主义风气。运用国际BOT方式建设我国基础设施,不仅可以解决我国目前资金不足的问题,提前满足社会与公众的需求,而且由于国外私营企业参加了建设经营,有利于加强管理,控制造价,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也可以从中学到和获得许多为运作和管理该项目所需的先进技术、工艺诀窍和管理经验,这样,会逐渐改善我国基础产业的建设运营现状。 基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早在80年代,深圳沙角B电厂就率先进行了BOT实践。后来有些项目如上海大厂水处理厂、北京京通高速公路、丁渠火电厂等项目,都参照BOT模式进行了融资和建设。在这些项目运作的基础上,1995年我国国家计委又批准广西来宾B电厂作为我国第一个BOT试点项目,以促进规范运作BOT的进程。但由于国际BOT方式进入我国的时间还不是很长,在BOT的开发与运作方面还缺乏经验,再加上我国的法制法规建设还不是十分健全,这些项目的实际操作还不符合规范的BOT项目要求,以至于在有些时候我国政府和银行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其中涉及到的一些问题,也是就事论事予以解决,不利于BOT在其它建设项目中推广运用。 尽管如此,这些项目在我国的实践,为完善BOT在我国的运作程序及法律环境,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教训。为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利益,使BOT项目顺利实施,也为了更多的基础设施项目能够运用BOT方式建成服务,有必要对现存的问题加以分析并尽快予以解决: (1)在政府方面的保证和支持方面,首先应该对政府保证不同于一般商业担保的实质予以澄清;其次,应该把我国法律中禁止或限制政府及其人员从事经营的规定与运作BOT的矛盾予以解释。 (2)应在政府内部设有专门的BOT部门,来负责BOT项目的一系列政策或技术指导,以便能在项目期限内维持连续的支持和驳回其他出自自身利益考虑的行业部门的反对意见。 (3)应制定一部专门针对BOT方式的法规性文件,以完善BOT运作的法制法规环境。 (4)应加快外汇改革步伐,化解外汇管制法规对BOT方式的制约。 (5)应明确并简化现行项目审批制度,推进BOT运作的速度和范围。 (6)对行业规定中与国际惯例不一致的地方应予以调整。 (7)重视培养实施BOT所需的专门的综合性人才。 BOT进入我国短短十多年的时间里,在电力、交通等领域发挥出巨大的作用,尽管在实际运作中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在方方面面的不懈努力下,BOT方式一定会在我国基础设施领域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