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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用益物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民事主体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权利的动态化是实现权利价值最有效的途径。集体土地用益物权是农民或者农民集体一项重要的土地财产权利,土地权利的流转有利于权利价值的充分实现,也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集体土地不仅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资料,而且承担着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在权利的流转上远不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自由,受到诸多限制。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某些限制是必要的,但是过多的限制反而会成为土地权利的负担,造成土地权利流转不畅,影响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以集体土地用益物权流转为研究对象,除绪论外,分五个部分对集体土地用益物权流转法律制度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从集体土地用益物权相关概念入手,对集体土地用益物权进行了分类,回顾了我国集体土地用益物权流转的历史变迁以及梳理了有关流转的现行法律规定。第二部分在考察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四个国家有关土地权利流转的做法的基础上,总结出其家他国在土地权利流转方面的成功经验对我国集体土地用益物权流转的借鉴意义,即土地产权清晰是土地流转的关键,土地规模经营是土地流转的内在动力,中介组织是促进土地流转的桥梁。第三部分探讨了第一种集体土地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法律规制。在介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况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的儿种流转方式。虽然国家法律政策已经承认并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加强土地的利用,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本文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出了一些对策,期望有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四部分探讨了第二种集体土地用益物权,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法律规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于法律的限制,目前还不能正当入市流转。经济发展与城市化进程和国有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和经济利益的驱使,使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下”大量隐形流转。本文对广东、安徽芜湖、江苏苏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实践做法进行了分析,认为可以适当放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限制,同时需要做好流转利益分配,土地用途管制与土地流转管理监督。第五部分探讨第三种集体土地用益物权,即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法律规制。该部分以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流转的理论之争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动因。通过对实践中广东省“宅基地入市”、天津华明镇“宅基地换房”与成都市“住房联建”三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典型模式的分析,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可以有效提高宅基地利用率,增加农民的融资渠道,因此可以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有条件的流转,在流转的同时需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集体土地用益物权流转市场的开放是土地改革的大势所趋,权利流转终会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有关流转的法律制度也会越来越完善。本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对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构建设想,以及健全宅基地使用权的建议,希望有助于完善我国集体土地用益物权流转制度,进而推动集体土地制度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