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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合作是当今国际合作的一大重要内容。与之相对,国际间尚未构建出一个多边的全球性能源合作组织,也没有形成一套统一的能源合作法律制度来规制跨国能源合作,相关实践主要依靠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进行规制。由此,对区域性能源合作法律机制进行研究将指导该区域内的能源合作。在第三次能源革命和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时代背景下,在南亚各国能源问题同质性的压力下,两地间能源合作将进入蓬勃发展之势,现有的中国—南亚能源合作法律实践存在缺陷,无法为日益增长的能源合作提供充分保护。鉴于此,作者通过归纳演绎、对比分析、历史分析等分析方法,对国家间的能源合作法律调整手段,即中国—南亚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提出构想。文章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概述。对能源合作和能源合作法律机制两个概念进行界定,将本文研究对象限定于国家层面上对能源合作进行规制的法律机制。通过分析中国—南亚能源合作的时代基础和实践基础,明确两地间能源合作增长之势。其次,确定法律机制构建对于能源合作的必要性,以及完备的法律机制所应包含的要素,完成中国—南亚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第二部分中国—南亚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理论基础。分别分析可持续发展理论、社会控制理论和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三大理论内容及如何在能源合作领域运用。第三部分中国—南亚能源合作法律实践,通过对现有法律实践进行归纳总结,得出现有法律实践存在依托组织不够专业有效;层次单薄;内容缺失的缺陷。第四部分国际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经验借鉴。通过对部分全球性和区域性能源合作组织相关法律机制的总结分析,针对中国—南亚现有能源合作法律实践的缺陷,提出借鉴意见。最后提出以能源主权、能源安全、能源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以在南盟下设能源委员会为组织框架,以包括能源基本协议、能源贸易与运输制度、能源投资制度、能源合作安全保障制度、能源信息共享制度、能源环境合作制度和能源合作争端解决制度等内容,以国内法与国际法、多边条约与双边协定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中国—南亚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初步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