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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海运大国与石油进口大国。长期以来,船舶油污损害,尤其是船舶碰撞导致的溢油污染损害是造成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相关规定散见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中,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引起了司法审判的分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现有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体系中,对于非溢油方的赔偿责任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在船舶碰撞导致单船溢油并造成油污损害的情形下,围绕非溢油方能否直接作为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展开了长期的争论。本文从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中的法律关系分析入手,运用侵权法下的因果关系理论,结合对于侵权责任形态的分析,得到非溢油方并不具有向油污受害方直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否定性结论,并从现实角度予以再度检视。文章梳理了我国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现有立法依据与审判方式,评析了现有理论研究成果中的不同观点,阐述了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现状提出建议:对于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中的赔偿问题,现有立法体系并不能起到完全的规范作用,应当在完善现有法律规范的同时,寻求整个船舶油污损害风险分散机制的完善。文章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分析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特性,引出核心主题;第二部分介绍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的立法体系与审判分歧,并总结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分析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与法理基础,厘清逻辑脉络,得到结论;第四部分针对第一、第二部分总结出的问题,结合第三部分的论述找到改善途径,提出建议。在本文的研究与写作中,实践问题与我国国情是立论的基点,实然视角贯穿始终,既注重对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体系中的立法系统沿革与法理结构难题进行分析,也关注以司法实践进行考查。结合对海运主体利益平衡困境的综合考量,力求对非溢油方在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中的侵权责任作出恰当、妥帖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