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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公司是最主要和最普遍的赢利性法人,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股东的投资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因此,各国公司法的目标之一便是保护好股东的权利和激发股东的投资热情。由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董事会的权力日益扩大,现实社会中经常会出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在这种背景下许多公司监督机制纷纷出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是众多公司监督机制之一。19世纪初英美国家衡平法首次确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该制度从产生到今天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经过这一百多年的考验和发展,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英美国家得到了不断的创新和完善。不但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会得到该制度的保护,而且公司的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会得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保护。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被誉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伟大的发明。我国立法机关于2005年10月27号首次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写入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这一立法活动标志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中国的真正确立。但是修订后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且原则性较强,在具体操作上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并且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比较晚。与我国相比,一些发达国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比较完善,这对于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具有重大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因次,本文通过列举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介绍外国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系统地提出了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