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审前程序特殊性之比较分析——兼论对我国审前程序改革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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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审前程序一直是国外民事司法改革的重心,通过不同类型的审前程序的设计,能很好地将案件进行过滤和分流,或是促进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或是能使案件在开庭前得到充分的准备,从而提高庭审的效率。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单独的审前程序,仅有的“审理前的准备”的部分也存在诸如职权主义色彩浓重,当事人参与程度低,基本功能不健全等问题。   德法两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两者的成文法典对世界影响深远,同时在现代的司法改革进程中,很大程度就是对审前程序的不断改造和完善,我国审前程序的改革离不开对两者的借鉴和参考,通过对两国具体制度的比较,我国应主要从赋予审前程序独立性,提高当事人参与程度,实现审前程序制度功能多样化几个角度进行审前程序的改革,立足我国立法司法现状,通过建立完善的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制度,设置审前程序法官的助理等具体方面改革我国的审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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