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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在先使用权制度是对我国专利先申请制度的一种完善和补救措施。我国专利在先使用权制度诞生较晚,只有二十几年的成长历史,难免有许多不成熟和不合理之处。在我国的审判实践当中,由于对在先使用权的有些规定不甚明确,导致法官面对一些特殊案例,也无所适从。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深入研究专利在先使用权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实际问题已是当务之急。
有关专利在先使用权性质的观点主要有独立权利说、抗辩权说、先使用行为说等。但将专利在先使用权界定为一种对抗专利侵权指控的抗辩权更为合理。专利在先使用权与商标在先使用权、在先使用权抗辩与公知技术抗辩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与区别。设立专利在先使用权制度可以兼顾专利权人和无专利权发明人的利益,鼓励发明创造的公开实施和专利申请的及早进行,保证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当今世界上有一百七十多个国家实行专利制度,其中大部分国家实行的是先申请制,与专利在先使用权制度是对先申请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完善措施相对应,这些国家都规定了专利在先使用权制度。日本、法国、英国、德国、美国等国外关于专利在先使用权的规定对我国专利在先使用权制度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我国《专利法》有关专利在先使用权制度没有明确在先使用技术的来源,对在先使用权的行为方式规定过于狭窄,“必要准备”的判断尺度不甚明确,对专利在先使用权的“原有范围”的限定不够科学和合理,缺少专利在先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建议对以上不足进行针对性的修改,以完善专利在先使用权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