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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十年修律,首当其冲的就是刑事法律的改革。1907 年 10 月修订法律馆上奏大清刑律草案后,从 1908 年到 1910 年,中央各部院堂官、地方各省督抚、将军都统陆续上奏对大清刑律草案的意见,这些意见被称为“签注”。大清刑律草案签注是在晚清法律近代化的背景下,作为制定《大清刑律》必经的立法程序之一而出现的,同时构成清末礼法之争的一部分。签注既是在大清刑律草案——修正刑律草案——《钦定大清刑律》流变中的主要推动力量,同时又是考察、研究清末礼法之争的重要视角和切入点。本文在解读签注内容和意见的基础上,就大清刑律草案在立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理论、立法语言与技术等三个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历史缺憾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希望能以一种较为实证的方式达到对晚清刑事法律改革以及发生其中的礼法之争进行再认识的目的。 本论文包括引言、正文六章以及尾声三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界定了本论文研究对象的范围、关于本论题的研究现状和研究所使用的材料以及本论题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正文第一章:“晚清法律改革与大清刑律草案的出台”。本章以晚清十年的法律改革为背景,重点阐述了 1907 年大清刑律草案的主要架构和内容以及《大清刑律》的制定过程。1907 年—1911 年,在清末修律最主要的时期,庆亲王奕劻以军机王大臣的身份领导宪政编查馆,对目前时下所说的“以沈家本为主持人的清末修律”作出了他人所无法替代的独特贡献。奕劻的作用不仅在于在修订法律馆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给予沈家本以明确支持;更是在于礼法之争最激烈的时候,在最高统治者不便公开表态的情况下,他以宪政编查馆大臣的身份,堵住了来自各部院堂官、各省督抚对新刑律草案的否定性意见,将礼法之争严格控制在观念之争的范围内,这就为法理派提供了一个与礼教派平等辩论的平台和机会。他对沈家本主持起草的大清刑律草案的公开支持和赞成,是《大清刑律》最终通过的关键性因素。 第二章:“大清刑律草案签注内容解读”。修订法律馆上奏大清刑律草案后,按照立法程序,朝廷下宪政编查馆交各中央部院堂官、地方各省督抚、将军都统签注意见。一份完整的签注奏折应该包括对草案发表整体看法的原奏和所附的对草案总则和分则逐条发表意见的清单,即所谓的“签注原奏”和“签注清单”。本章对签注的主要内容和意见进行了逐一详细解读,以求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对大清刑律草案签注有清晰的认识和把握。 第三章:“签注在《大清刑律》制定过程中的影响和作用”。中央各部院堂官、地方督抚上奏对大清刑律草案的签注意见后,具有立法权的各方做出了不同反应。最高统治者(朝廷)下达《修改新刑律不可变革义关伦常各条谕》,强调明刑弼教的立法宗旨;法部和修订法律馆负责会同办理草案的进一步修改问题,在反馈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