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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是因为建造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产生的建筑物,建筑本身不具违法性,仅仅是建造行为具有违法性。私法中没有明确地规定违法建筑的地位,对违法建筑的定性以及有关违法建筑的判决大多参照公法中对违法建筑的规定,这也导致违法建筑在私法中被否定。对于违法建筑进入私法领域这种无可避免的现象,基于违法建筑的私法行为的定性就不能再仅依照行政法等公法中的规定。本文以违法建筑的买卖问题为研究对象,论证违法建筑之物的属性、权利属性以及违法建筑买卖合同之效力,以此肯定违法建筑所具有的私法中的地位。从而找出更加有效的解决违法建筑法律问题的方式,力求在解决违法建筑的问题时做到公法分明又联动。除引言外,本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违法建筑进行界定。对违法建筑的定义进行明确,通过对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进行区分后能够对违法建筑有更清晰的了解。第二部分:违法建筑得为所有权之客体。论证违法建筑并非建筑材料的简单组合,违法建筑具有物的属性及特征,是不动产的一种。无法办理登记并不对违法建筑的所有权的取得起到否定的作用。第三部分:基于违法建筑的买卖合同效力。认定违法建筑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单纯是一个私法问题,在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时需考虑违反强制性规定以及物权登记等因素的共同影响。目前我国违法建筑的处境十分尴尬,在私法上的地位也不明晰,在参考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治理措施后,引入比例原则能更好地权衡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第四部分: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有效和无效之后的法律后果。论述了买卖合同在被认定为有效时的履行以及存在的履行不能的情形,结合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合同的效力的否定论述合同无效后的后果及利益返还,明确合同无效时对当事人双方的损益承担。第五部分:结语。总结归纳了文章核心观点以及本文的不足,以期能为违法建筑在私法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提供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