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共有三种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和解、医患双方寻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解决即行政调解、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这三种方式在解决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很好的化解了医患矛盾。然而,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经过多年的实践,这三种方式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尤其以医患双方自行和解为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并未对医疗纠纷和解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具体的和解程序作出规定,出现“借‘和解’之名,行‘医闹’之实”的现象,损害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益,不利于缓和医患矛盾,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建立。鉴于此,国内有学者认为应将医患双方协商和解从三大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中剔除。然而,中华民族一向以“和”为贵,和解方式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而且在实践中,和解也是对医患双方损害最小的一种方式。由此可见,废除医疗纠纷和解制度是不明智的。所以,应当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对医患双方自行和解作出必要的限制。在现行的医疗纠纷和解中,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和解,也就是说在没有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基础上和解,没有进行责任的划分就协商达成了一个赔偿结果,这是权利的滥用,缺乏公正性。然而,由于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种种弊端,导致医患双方尤其是患者不信任、不愿意在和解之前鉴定。所以,先行对事故进行调查是必要的。国内已有不少城市在尝试医疗纠纷和解的改革,都建议引入第三方,而且,通过考察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医疗纠纷制度,无一例外,都引入了第三方协助解决医疗纠纷。结合我国的国情,为了保证第三方既独立于患方又独立于医疗机构,因而不能通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应引入中立的第三方,第三方只有保证绝对的公正性、独立性、权威性才能为医患双方所信服,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颁布之际,建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内部设立专家库,担当和解中的调查工作并协助医患双方协商和解,按严格的切实可行的程序进行,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