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的技术性与实用性研究

来源 :华中科技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ingtian206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迅猛发展,人们寻求生物技术和计算机软件及商业方法发明专利保护的呼声和热情愈见高涨,一直不被重视的专利要件之“实用性”及“技术性”要求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其内涵亦有新的发展。相对于新颖性、创造性来说,发明的“技术性”和“实用性”因不涉及与现有技术的比较,可归为专利权客体的本身特征(前二者为比较性特征)。发明的技术性要求反映了传统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追求软件及商业方法的专利化进程中逐渐抛弃了技术性,使这一原则岌岌可危,值得警惕。实用性与生物技术领域发明尤其有关,美国与欧洲等的实用性(Utility & Industrial Applicability)有不同含义与特点,前者被证明更加符合生物技术发明的专利审查要求,后者也有向其靠拢的趋势。当前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的《实质性专利法条约》(草案)谈判争论非常激烈,其中关于技术性、实用性的问题,亦是各执一词,分歧很大。“技术性”问题上,美国要求取消“技术性”的限定,欧洲亦步其后尘,发展中国家与其针锋相对。“实用性”问题上,美国与其他国家各持一端,最后的协调结果可能是以美国实用性为内核的二者的折中妥协。基于专利法传统原则、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国实际利益等多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建议中国继续坚持对可专利性发明的技术性要求,在专利法中做出规定以突出强调,同时细化“技术性”的审查判断标准;另一方面,建议借鉴美国的“具体的、实在的和可信的用途”的实用性标准,并在充分考虑国情的前提下有所扬弃。如此,使得中国的专利制度特别是计算机软件及商业方法、生物技术等领域的专利审查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中国的实际利益。
其他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