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治理问题研究——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比较

来源 :复旦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l1992zhangshu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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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报告旨在通过对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比较研究,充分揭示投资基金不同组织形式(公司型或契约型)的优缺点及其发挥作用的外部条件,有助于我们在选择不同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时做出恰当的决策,并在实践中发挥法制监管和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促进和完善我国投资基金的治理机制,发展和繁荣我国基金产业和资本市场,改善我国金融结构,支持经济的长期、稳定、快速发展。 本报告通过大量比较分析,认为: 1、投资基金既是一种经济组织,也是一种投资工具;传统上一般依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将投资基金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者在法律关系上和组织结构上存在着不少差异。 2、投资基金的发展历史表明公司型基金比契约型基金产生要晚,直至今日大部分国家仍以契约型基金为主,但是代表投资基金进入到繁荣阶段的美国共同基金采取的组织形式恰恰是公司型,公司型基金在基金产业化过程中发挥了应有的优势,并占有基金产业的绝大部分份额。同时,投资基金发展和繁荣的过程,也是相关法规、证券市场和经理人市场成长和规范的过程。 3、基金治理在狭义上仅指基金治理结构,广义上指基金治理机制,除基金治理结构外,还包括使基金治理结构发生作用的各种外部环境,主要包括法制监管和市场竞争压力两个方面。基金治理结构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公司型基金和以英、德、日为代表的契约型基金两种实践模式。 4、从基金治理的角度考察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优缺点。公司型基金独立董事制度的职能、作用表明其作为股东利益的常设代表机构,在维护股东权利方面应该有所作为;但是公司型基金组织的有效性在实践中受到了质疑——信息优势的丧失、决策缓慢、董事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明确的管理费用安排、股东参与决策成本高等。针对以上公司型基金的缺点,发展趋势是借鉴了契约型基金的某些长处——在章程或契约中明确管理费用、实际授予基金管理人择时择机决策权、加强信息披露和行政、司法审查,引导股东“用脚投票”及通过股东诉讼维护权益。同时,通过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增强作为股东利益代表常设机构的有效性。 5、从基金治理的角度考察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的优缺点。契约型基金的三角构架和信托制度表明其作为持有人利益维护机制,在提高投资基金运作效率方面应该有所作为;但契约型基金组织的有效性在实践中也受到了质疑——发起人通常是管理人,发起人给管理人(自己)授予了过多的决策权、托管人监督职责不到位,持有人利益缺乏常设代表机构、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用脚投票也会遭至损失。针对以上契约型基金的缺点,发展趋势是借鉴了公司型基金的某些长处——加强持有人大会建设,特别是增设持有人利益常设代表机构,加强持有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引导基金持有人用手投票。同时,通过加强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以及契约型基金三角构架,授予基金管理人在契约条款下自己决策的权利,提高基金运作效率。 6、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主要结构差别有——投资运作中心(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决策机制(董事会决策/事前契约规制)、投资者参与(参与程度高费用高/参与程度低费用低)。从契约经济学和代理成本理论来看,以上差别实际上构成了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在面临以上两难选择时各自的倾向,两种组织形式在设计时分别有各自的倾向性:契约型基金倾向于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公司型基金倾向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然而,事实上,以上两种基金治理结构的设计并非真的能达成以预期的效果。因为在契约型基金中,由于契约的不完全和利益冲突的存在,出现了更多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呼声;在公司型基金中,由于决策与再谈判成本以及董事与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存在,出现了各种旨在降低代理成本的建议。因此,可以断定,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都只具备特定条件下的比较优势,比如有些基金产品适合契约型,有些投资者乐于选择公司型;而公司型或者契约型基金如要运行良好,有必要进行改进,以克服其组织结构上的缺陷,同时,更重要的莫过于建设使这些基金组织结构能发挥应有作用的外部条件。 7、无论是公司型基金还是契约型基金要运作良好,都倚赖于这样的外部条件:法律法规健全、行政与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充分竞争、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充分的信息披露机制、完善的基金评价体系、完善的基金管理人和职业经理人市场等。国外该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与基金业的发展有着直接厉害关系。事实上,以公司型基金为代表的美国,正通过各种形式的改革,加强了证券监管部门对基金公司的监管和对投资者的保护,逐渐形成了以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施监管来最大限度地保护的利益;各采纳契约型基金的国家也在通过加强基金业市场竞争来配合对基金业的法制监管。 8、我国目前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讨论不应该流于形式,对契约型或公司型作轻易的取舍;我们的分析应当深入到各种外部条件和金融市场对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的要求。金融市场对基金产品的直接要求可能适合发展契约型基金,但是对投资者保护的要求,使得我们必须对契约型基金进行的组织形式进行改革,同时完善相关外部条件。具有参与基金管理实力和偏好的机构投资者可能倾向于加入公司型基金,用手投票,但是对基金公司利益冲突和决策效率的追求,要求公司型基金必须建立在一个可以尽量降低运营成本和代理成本的框架下,同时完善相关外部条件。我国现有的契约型基金试点的经验以及日趋完备的契约型基金法制环境,一方面揭示了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的诸多缺陷,另一方面也给进一步完善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提供了现实的基础。相反,对于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讨论,仍局限于浅显的形式比较,一方面反映了我们对于引进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改善基金治理环境的强烈需求和愿望,另一方面也体现出目前在国内发展公司型基金缺乏有关法制环境、实践经验和理论上进一步地深入研究。 9、我国基金治理机制完善过程中,需要建立或完善的主要外部治理环境有;A: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和梳理;B:监管体制的改进和监管力度、方式的完善;C: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经理市场建设以及各种激励机制的完善;D: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E:基金评价体系建设。 本报告最后认为,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治理结构各有优缺点,对其进行轻易的取舍容易陷入两难境地(悖论);可取的做法是认真分析两种基金治理结构各自的优缺点和与其配套的外部治理环境,以导市场进行规范化地充分竞争为前提对基金治理结构进行相应改进和优化培植。在我国,投资基金制度为继受国外“舶来品”,需要在理论研究地基础上以本土实务配合加以修正。随着我国公司制度的不断成熟,特别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证券监管的成熟,我国应当允许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进行“组织间竞争”,接受“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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