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是国民政府时期的四家国家银行,是国民政府金融体制的核心,居于控制和支配全国金融的重要地位。对四家国家银行的监督管理的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金融状况的优劣。国民政府的党政要人和财政专家对国家银行的监督管理制度曾作出过种种设计和建议。但直至抗日战争爆发,这些设计和建议并未得到真正的落实。抗日战争爆发后,四行联合办事总处才得以成立,经过1939年9月的第一次改组和1942年9月的第二次改组后,四联总处已成长为负责监督管理上述四家国家银行的“金融总枢机构”,国民政府以四联总处为“经济作战的大本营”,对各国家银行的分支机构设立、业务经营范围、贷款及人员管理等实施了较为严格的监督管理。同时,财政部、四联总处等金融主管机关也制定了《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及其修正办法等相关的法规和办法,使四联总处的监督管理有章可循。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和较完善的监管措施使战时的金融业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抗日战争胜利后,1945年12月1日,四联总处奉命进行第三次改组。此后,四联总处的监督管理权限缩小、分支机构萎缩、工作人员减少;而与此同时,四家国家银行的机构和人员却因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统治区域的扩大而相对膨胀。此消彼长,从而导致四联总处对四家国家银行监督管理的实际作用减弱。同时,抗战时期制定的国家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被一一废止,而无论1946年3月颁布的《财政部管理银行办法》,还是1947年9月颁布的《银行法》,其管理范围又均未将四家国家银行纳入其中。监管机构的削弱和监管办法的缺失,使得国民政府对各国家银行的监督管理有名无实。抗战胜利后的各国家银行的实际经营情形也表明,在缺乏严格监督管理的状况下,各国家银行的实际业务经营走向了金融稳定的对立面,加剧了通货膨胀的程度,从而扰乱了金融经济。所以,本文认为,四联总处的第三次改组,是国民政府国家银行监管制度的一个转折,也是国民政府金融业最终崩溃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