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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达成以来,发达国家就一直不满足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执法不力诸多挑剔,同时由于重新在WTO和WIPO框架下谈判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受到阻碍和低效率,于是发达国家开始跳出多边体制在复边体制下订立新的条约,《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达成的。ACTA和TPP代表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要求,同时尤其注重对执法措施的规制,执法力度高出TRIPS协定许多,是典型的“TRIPS-plus”协定,因此不断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抨击。发达国家这种“体制转移”的做法造成了对多边体系的弱化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重心转移的后果,同时对发展中国家也构成了严重的冲击,因此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力主在多边体制下探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重申应该遵循TRIPS协定的最低标准而不是一味提高保护水平,同时应该联合其他力量对抗发达国家新的攻势,并要求保护传统资源来提高话语权。围绕TPP的执法规则,本文在对比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TRIPS协定、ACTA、TPP三个协定的异同点,尤其突出表现TPP对于前两者的继承和发展,以此说明发达国家在新的全球化趋势下运用TPP来达到提高本国竞争力,保护利益集团的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的意图。论文总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国际知识产权执法概述,引出国际知识产权执法概念,并且以TRIPS协定为界限分别论述前TRIPS协定的国际知识产权执法及TRIPS协定的执法规则,同时提出TRIPS-plus协定的概念,并简要说明了“体制转移”的诱因和结果。第二到第五章依次具体分析了TPP的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措施、边境措施、刑事执法措施以及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问题。分析具体措施时,比较TPP在适用范围、执法对象、处罚种类及对权利人保护的多纬度等方面对于之前公约的提升来说明其执法措施标准之高和失衡。第六章主要阐述TPP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多边体系的进一步弱化和导致的保护重心转移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冲击;最后分析TPP对中国的影响并提出中国的应对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