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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摩·马丁·李普塞特一生致力于有益于民主巩固与发展的社会条件的研究,对民主政体的政治合法性研究是其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本文试图通过比较分析、逻辑推演与制度分析等研究方法,进一步分析与研究李氏对合法性的相关论述,建构起一个较为完整的李普塞特合法性理论体系,并对其合法性理论做出客观、全面的评价。首先,他对合法性的研究遵循了经验型主义的路径。将社会变迁看成是合法性危机的易发时期,面对保守势力需要保持重要传统一体化组织和制度的连续性,针对新生社会阶层主张政治系统应积极给与其政治参与的机会。其次,深入论证了混合三种合法性类型以建构政权合法性的重要意义。在分析了法理型合法性对政体建构更有效的基础上,指出可以通过稳定有效的宪法、独立的司法体系以及完善的公民权利体系等三方面,奠定政治系统的法理型合法性基础。再次,通过阐释政治合法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关系,指出政治体系合法性的建构依托其政治效能的提升,并将经济发展看作是最重要的提升路径。同时分析了经济发展过快产生的消极影响——产生极端主义,且论述了教育对于政治合法性的意义。最后,李普塞特指出冲突是任何政治体系都避之不去,且多种因素都可以引发的结果。在将冲突分为四种类型的基础上,阐释了冲突对于政治合法性正反两个方面的作用,将其视为民主政体生命的血液。主张通过建构交叉压力的环境来培育共识,缓解冲突,将其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发挥其对于政治系统的弹性作用,以巩固政权的合法性。至此,本文将李普塞特合法性理论体系建构出来了。通过梳理、分析其合法性相关论述,审视整个建构出来的理论体系,可以发现李普塞特是以一种广阔的理论视角,全面辩证的思维方式探索民主政体的合法性,继承、发展了韦伯的合法性理论,又有自己的创新。但其理论也有不足之处:未能走出经验型合法性理论的困境,忽视了对意识形态的研究,共识培育路径存在片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