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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对基本人权保障的深刻需要,如何通过对刑罚体制的完善,从而更加科学有效的处置、矫正、减少犯罪,这成为国际社会法律工作者长期思考的一个重要课题。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制度,通过刑罚执行的社会化优势,比较符合现代化的要求。社区矫正源于西方国家,其各项制度以及措施日臻完善,目前已逐渐成为某些特定罪犯的主要刑罚执行方式,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21世纪初,我国司法部开始着手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并以此理论研究指导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上海、北京首先后于2002年、2003年开始社区矫J正试点,同年7月,《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将社区矫正的试点进一步扩大至江苏、浙江、山东地区,《通知》还规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2005年,“两院两部”再次将社区矫正的试点单位扩大至十二省市。2009年,《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标志着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开始推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制度明文规定在了刑法体系中,社区矫正“入《刑》”,代表了我国社区矫正向前迈进了一大步。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以及适用对象等程序性规定进行修订,此次修订与《刑法修正案(八)》异曲同工,为社区矫正的全面深入开展提供了充实的法律基础,体现了社区矫正的里程碑式意义。此后,社区矫正在我国各地方得到有条不紊的推进。笔者通过对我国社区矫正发展历程的梳理,进一步指出社区矫正“入《刑》”“入《刑诉》”的深刻意义,并从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和角度,对比国外社区矫正工作,以社区矫正“入《刑》”为契机,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反思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主体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说明社区矫正的内涵、特征、意义及社区矫正得以成型的理论基础,通过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简要介绍,进一步理清社区矫正的概念及产生的缘由;第二部分,国内外社区矫正的研究,分析美、英、日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社区矫正模式及现状,通过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历程比较,指出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实施阶段情况;第三部分,我国社区矫正“入《刑》”意义,本部分承接第二部分内容,明确我国社区矫正进入立法阶段即社区矫正“入《刑》”后的意义所在;第四部分,我国社区矫正“入《刑》”后现状困境,结合我国社区矫正现状,反思“入《刑》”后仍存在的重刑观念深、认识程度低、社区建设薄弱、立法工作滞后、规定冲突混乱、执行缺乏强制力等诸多困境,并对这些困境做了详细叙述;第五部分,结合我国社区矫正现状及实际,以“社矫入《刑》”为契机,针对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结合国内外关于社区矫正的先进经验及理论成果,提出更新社会化行刑理念、加强社区建设、完善立法、扩大矫正对象适用范围、加强衔接、完善监督、强化人员队伍、落实经费保障等现实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