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转型时期,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愈加严重,老龄化导致社会诸多问题不断凸显,不得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温饱问题已不再是焦点,却因伴随着人口流动程度的加大,“空巢老人”逐步增多。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都存在许多老人独守空房的现象。长期与儿女不见面使得老年人在精神上感到空虚,容易导致精神疾病。随着人们的维权意识增强,近些年来老人们因精神赡养问题起诉自己子女的现象越来越多。而我国在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制度上并不完善,因此导致法院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精精神赡养是与物质赡养相独立的一项赡养内容,关系到老年人晚年的精神生活,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因此,完善精神赡养的法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由于精神赡养领域涉及道德问题,单一采用硬法治理在目前的阶段并不合适。在这点上软法根据自身的优势,能在精神赡养领域弥补硬法的不足。此外,我国在精神赡养领域一直来存在软法规制的基础,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宪法都有对精神赡养的相关规定,而且在直接针对老年人权益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了子女要在精神上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但是目前的精神赡养软法存在着各种缺陷,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围绕着精神赡养软法的释义、精神赡养领域采用软法规制的必要性及完善我国精神赡养领域软法治理的制度阐述,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规制应当从软法规制本身及外部相关措施着手,从赡养主体、履行方式、救济途径等角度对精神赡养的具体内容进行不断完善,实现对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的有法可依,切实保障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