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供给主体的多元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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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我国农村居民对养老的需求也在发生变化,我国政府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但这不足以满足目前农村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需求,再加上在老龄化现象逐年加重、农村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农民失去土地的背景下,有必要引导多元化的供给主体来参与农村养老保障。农村养老保障供给主体的多元化能缓解我国政府财政压力,有利于提高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满足多样化养老需求,缩小城乡差距,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理论分析与案例相结合、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在我国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大背景下,依靠已有理论基础及现有数据资料的同时,搜集大量实际案例为支撑,对家庭、政府、私人部门、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养老保障的比较优势及各自供给困境进行分析。在此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农村养老保障供给主体在多元化供给中的角色定位及对策的提出。  本文创新点在于将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供给主体分为家庭、政府、私人部门和非营利组织,结合数据及案例对各供给主体的优势及供给困境进行了全面分析,分析各供给主体提供农村养老保障的可能性及单一供给的困境;其次,提出多元化供给农村养老保障的观点,坚持以政府为主导,阐述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多元化供给中各供给主体的角色定位,从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生活照料四方面划分各供给主体在多元化供给中应发挥的作用。  本文的理论基础是新公共管理理论、政府失灵理论、福利多元主义和治理理论,这些理论分别从不同方面和角度阐述了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无法全面满足公共利益,主张在公共服务当中引入私人部门和非营利组织的多元化供给。首先本文分三个时期阐述了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供给主体自建国以来的变迁历程,重点对延续至今的多元化供给时期的供给现状进行详细阐述,分析农村养老保障供给主体发生变迁的决定因素,如土地养老保障功能弱化、家庭赡养功能受到制约、政府供给能力有限等。其次,结合数据及现实情况分析不同养老保障供给主体的比较优势,家庭承载的职能基础而全面,政府具有普惠性,私人部门的高效率及非营利组织的高度回应性,并进一步阐述家庭的主观性、政府的低效率、私人部门无法满足公共利益及非营利组织运行机制不完善的供给困境。再次,本文以淄博市为例对农村养老保障供给主体多元化展开实例研究,结合淄博市养老保障供给的现实情况,分析家庭、政府、私人部门、非营利组织如何发挥作用及在实践中的不足之处,为农村养老保障供给主体的多元化研究提供了现实依据。最后,本文分别从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生活照料四方面对农村养老保障供给主体进行角色定位,强调政府在多元化供给中的主导作用并对农村养老保障供给主体多元化发展提出政策建议。为全面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有必要在农村尽快形成家庭、政府、私人部门、非营利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元化供给模式,让家庭、政府、私人部门、非营利组织在养老保障供给主体多元化改革中合理定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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