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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探索规范民事执行权运行的最佳途径和填补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的缺口为出发点,对构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制问题进行了理性的分析。在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文章提出,我国应当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执行监督权,构建完善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制。笔者认为,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制既有理论基础,又是实践的迫切需要,有助于科学规范民事执行权的运行,进而克服实践中越来越严重的民事执行乱问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制具有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的功能,因而具有构建和完善的必要。同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制的建立是填补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缺口必不可少的内容。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制概述。在明确“执行监督”、“执行制约”和“执行救济”概念的基础之上,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制的概念、特征、功能等基本问题进行了论述,认为执行监督是外部权力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执行监督的组成部分。第二章论证了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制的必要性。从克服现行民事执行内部制约机制先天缺陷、减少“执行乱”现象、满足执行实践现实需求和保证人民法院顺利开展民事执行工作四个角度论证了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制的必要性。第三章分析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制的理论基础。文章分析了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制与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检察监督权的范围以及民事执行程序的价值等的关系。笔者认为,首先,权力必须监督,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民事执行权同样需要监督。其次,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规定行使检察权,有权对民事执行权的运行进行监督。再次,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制,有助于实现民事执行程序价值目标和功能的实现。第四章提出了构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制的具体设想。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制面临着法律规范不足和观念障碍两方面的困难。该两方面困难的克服与解决程度,是我国未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制是否完善的决定性因素。为此,首先,应当从观念上培养正确的执行监督理念;其次,在具体制度构建上,应当分别针对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的不同特点,分别设置具体的监督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