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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是以规定版权人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为核心内容的。因此,如未经版权人许可,也缺乏“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等法定抗辩理由,而擅自实施受版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复制、发行、表演和改编作品等,即构成直接侵犯版权的行为。基于这种直接侵犯版权专有权利的行为而承担的责任,可被称为“直接责任”。然而,根据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判例,某些与侵权者或其侵权行为具有某种特定关系的人,即使没有直接实施受版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也应承担责任。同时,某些行为虽然并不受版权专有权利控制,但行为人也因为该行为可能导致版权侵权或扩大侵权后果而承担责任。由于这类责任的起因并非是责任人实施了直接侵犯版权专有权利的行为,因此可被称为“间接责任”。 本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笔者首先考查了间接责任的概念与历史发展,指出间接责任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及时有效的为权利人提供充分的救济,强化对权利的保护,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间接责任”与“间接侵权”并非同一概念,间接侵权只是导致间接责任的原因之一。 第二部分笔者立足于前网络时代的版权制度,着重考查了这一技术背景下英美法系版权法和我国版权法上的间接责任制度,指出在英美法系内部,“间接责任”的确立方式、分类和适用范围有很大差异,说明间接责任制度的构建受公共政策因素的影响较大,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本国或本地区实际情况的不同会做出不同的选择;我国现行版权立法中关于间接责任尚无成体系的完整规定,只在个别单行法规中存在零星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涉及这方面内容的司法判决。 第三部分笔者着眼于互联网络这一新的时代技术背景,考查了间接责任制度面临的挑战以及为应对这一挑战其自身的发展与调整,指出虽然前网络时代版权领域有关“间接责任”的立法和判例仍然可以作为法官判案的基础,但网络环境毕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法官对于如何适用法律规则的不同理解可能影响判决结果,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严格解释传统规则,可能对网络服务产业的发展造成极端不利的影响,因此应当相对于传统规则进行一些调整。 第四部分笔者对我国版权间接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初步建议,认为我国现有的关于版权“间接责任”的零星规定存在较多缺陷,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依据也有其局限性,近期内应当通过修改《著作权法》引入对“间接责任”的具体规定,具体应借鉴英国对“从属侵权”的立法体例,即在版权法中将常见的构成“间接责任”的情形加以清楚地列举,并规定其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