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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游产业的迅猛发展,与之密切相关的外挂软件犯罪问题油然而生,从制造、销售到使用,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尤其是销售外挂软件的社会危害问题,对于社会秩序、著作权利、经济秩序等法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由于当前法律没有对该类外挂软件销售行为作出明确规范,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销售外挂软件行为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虽然有人质疑对于此类销售行为适用刑法将可能影响网游产业的蓬勃发展,但销售外挂软件行为在客观上已经严重侵犯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适用刑法是确有必要的。在司法适用中,不同地区法院对于同类销售外挂软件行为的犯罪定性不一致,存在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不同判决结果,造成司法体系的混乱。非法销售外挂软件行为的犯罪定性,侵犯著作权罪比较合理。判断此类非法销售行为的性质不仅需明确销售客体、销售数额,还需明确销售行为具有的从属性,应和其他外挂犯罪行为统一定罪。外挂软件在性质上属于非法出版物中的计算机软件,销售行为本身也属于发行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最后实际侵犯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定罪量刑,既不能拆分行为过程,按实施步骤定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也不能因其在客观上扰乱了市场秩序便盲目扩大适用非法经营罪。明确非法销售外挂软件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性,有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可以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