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牵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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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牵连管辖,虽然在管辖制度立法上无明文规定,但其具有存在的现实需要。牵连管辖消除了法院对部分诉的合并情形的管辖权障碍,为法院提供管辖权依据,有利于管辖制度与诉的合并制度的有效衔接。除此之外,还具有避免冲突裁判,节约司法资源等价值。由于在规范层面处于缺位状态,牵连管辖只能从与其联系密切的诉的合并规定中推导出相关的适用规则。同时,由于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则体系,牵连管辖的适用存在一定问题。通过对民事诉讼中的牵连管辖进行研究,以期为其适用规则提出完善建议。全文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民事诉讼牵连管辖的基本理论进行界定。牵连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诉讼间存在牵连关系,受诉法院虽然对其中某一个或部分诉本无管辖权,但基于诉讼间的牵连关系而获得管辖权并合并审理各诉。牵连管辖的性质应界定为法定管辖中的地域管辖。通过价值分析法,认定牵连管辖具有为部分诉的合并提供管辖权依据,查明案件真实,减少诉讼成本等价值。第二部分考察民事诉讼牵连管辖的适用范围。由于牵连管辖在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立法上缺位,其与诉的合并制度存在密切联系,因此,可通过诉的合并相关规定来考察其适用范围,包括有牵连关系的单纯合并之牵连管辖、反诉之牵连管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之诉之牵连管辖和交叉请求诉讼之牵连管辖。第三部分分析民事诉讼牵连管辖存有的问题及其成因。由于我国诉的合并制度不完善,牵连关系认定标准模糊,以及司法实务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和管辖权审查限度不合理,导致我国牵连管辖的适用范围较窄,且出现牵连管辖突破级别管辖,当事人恶意制造牵连关系的弊端。第四部分为完善民事诉讼牵连管辖规则提出建议。一是明确牵连管辖适用范围的判断标准。以诉与诉间具有牵连关系作为牵连管辖适用范围的判断标准,并分析牵连关系的具体认定因素。二是确立牵连管辖与专属管辖、级别管辖和协议管辖相冲突的处理规则,以避免滥用牵连管辖。三是设置牵连管辖的适用程序。通过设置当事人提起合并之诉加法院审查管辖权的启动程序,以及管辖权异议这一救济程序,实现当事人和法院间的相互制衡,以规避法院和当事人对牵连管辖的滥用;除此之外,分析适用牵连管辖诉讼的具体审判程序,以更好的完善牵连管辖的规则体系,实现牵连管辖应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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