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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风险投资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经济发展中异军突起,显示着不可阻挡的势头。这些新兴的经济模式也为有限合伙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奠定了新的地位。2006年我国就为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能有更好的发展而修改了《合伙企业法》,借鉴美国“安全港”条款创建适合中国有限合伙制度生存的法律模式,保护有限合伙人的权益。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以及新兴的经济模式的发展越来越迅速,现有的法律对有限合伙人权益的保护已经出现立法空缺,造成了企业信息不对称,监督机制不健全,普通合伙人滥用管理权等等损害有限合伙人权益的现象。 文章从五个章节对有限合伙人在保护自身权益和行使应有权利的过程中产生的权利行使不能等问题进行研究。首先,从立法渊源中研究有限合伙制度的产生,从而引出对有限合伙人保护的最早立法,归纳出当代立法中赋予有限合伙人的四项最主要权利:管理权,知情权,监督权,派生诉权。其次,通过论述有限合伙人在企业治理过程中已经或可能面临的问题、风险以及这四项权利在行使中遇到的阻碍和局限,然后比照国外立法对这几项权利的规定及保护,再结合中国有限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公司法》对股东权利保护的立法措施,研究完善和解决这些权利在行使过程当中出现的缺陷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