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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制是在西方国家公共行政改革过程中形成的适用于市政公用事业的一种服务供给制度。在我国市政公用事业部门亟待改革的背景下,对于这一舶来品,我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是否可以采用、为何可以采用以及如何运用都需要进行详细论证。本文以我国市政公用事业部门公私合作制组织结构的构建为研究对象,在对这一制度安排的自身特征及其应用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市政公用事业部门面临巨大制度变迁压力,且最好的制度安排选择应是公私合作制,但是基于我国同西方国家公共行政改革逻辑的差异,在构建这一制度安排的组织结构的过程中,需要结合我国实际对其加以修正,所要完成的工作具有独特性。文章第一部分作为引言,提出并界定了本文的论题。第二部分以公私合作制的理论基础为内容,从公共物品供给理论演变的角度推演出公私合作制的内涵和特征。第三部分从经济机理和实践因素两方面分析了公私合作制形成并运用于市政公用事业的必要性,以此为基础,在第四部分用组织理论的相关模型对这一制度安排在组织结构方面相对于传统公共物品供给模式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第五部分用新制度学派的分析框架分析了我国市政公用事业部门所面临的制度变迁压力,进而阐释了为何我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需要借用公私合作制这一制度安排。第六部分在对西方国家公共行政重建运动进行简要回顾的基础上,指出西方国家的行政改革历程为我国行政改革带来的两点启示,即一方面我国行政改革所要寻求的不应是盲目尝试民主行政体制,而应从我国实际出发注重官僚制行政体制的完善,但是另一方面,我国在制度结构层面上完善官僚制行政的同时,应在制度安排层面上尝试引入西方国家行政改革产生的理论和实践成果,结合我国实际对其加以修正以应用于改革实践,也就应是在完善官僚制的同时实现对其超越。基于这种公共行政改革逻辑的差异,文章进一步阐明作为一种“舶来品”的公私合作制在应用于我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时,应从哪些方面对其进行修正。第七部分作为文章结论部分,指出在我国市政公用事业部门构建公私合作制的组织结构,应在制度结构层面上加强相关规则体系的建设,在制度安排层面上则应从不同方面调整生产者和安排者的相互角色,建设法律化、独立化、透明化的行政监管体系,进而从长远视角出发探索监管体系中公民的直接参与机制。